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和视听节目许可)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该证书与此前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不同的是,获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有权独立制作包括广播剧、电视剧等视频内容,而获得视听许可证的企业依然无权独立制作视频节目。

一、审批依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56号令)、《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注:禁止外资进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符合《规定》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首次申请基本资料

1.省局请示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中央直属单位)

2.许可申请报告

3.《许可证》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4.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5.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

6.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

7.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8.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9.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10.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四、认证流程

申办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政务大厅初审—申请材料齐全,收件后5日内受理并登记,出具《受理通知书》—移交有关司局进行实质审查—承办处室审查,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审批意见—副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办公厅审核—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通过后统一编号,批件制发后交政务大厅,其他材料回承办司归档,政务大厅登记,发出批件。

五、认证周期

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证书到期6个月前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2.持证机构地址、网址、网站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3.持证机构应当在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90日内开通业务。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通,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4.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5.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和视听节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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