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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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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6/27 17:16:24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支撑新型储能技术规模化应用,促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我们研究起草了《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及依据

“十三五”以来,我国新型储能发展取得重要进展。2020年,我国新型储能新增投运规模突破百万千瓦大关,标志着新型储能基本实现了由研发示范向商业化初期过渡。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新型储能是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清洁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支撑,对促进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意义重大,有巨大的发展需求。为支撑“十四五”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解决新型储能发展缺乏国家层面宏观规划引导、备案和并网管理流程不明确、建设和运行过程不规范等问题,需尽快出台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定。

《管理规范》的编制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1701号)等文件规定。

二、编制过程

我们于2021年1月启动相关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认真梳理新型储能项目管理的重点问题和政策建议,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行业意见。2021年3月,我们研究起草了《管理规范》(初稿)。2021年4月,组织部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民营企业、新型储能系统集成商、电网企业、协会及研究机构召开座谈会,听取对《管理规范》(初稿)的意见,并修改完善。

2021年5月,向委规划司、运行局、体改司、投资司、基础司、产业司、高技术司、社会司、价格司,局综合司、法改司、规划司、电力司、新能源司、监管司、安全司,资质中心、可靠性中心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范》坚持问题导向,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引导、备案建设、并网运行、监测监督以及附则六个章节,共二十五条。

(一)总则。总则部分共四条,主要包括编制的主要依据、新型储能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及相关管理职能。
(二)规划引导。规划引导部分共三条,分别从全国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新型储能发展和开展本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研究角度阐述了规划和规模对项目管理的引导和指导意义。
(三)备案建设。备案建设部分共七条,主要对项目投资建设准备、备案管理责任主体、备案后工作开展与备案变更以及项目投资建设质量、主要设备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
(四)并网运行。并网运行部分共七条,规定了电网企业开展新型储能项目配套电网工程规划与建设的责任,采取系统性措施,促进新型储能功效发挥的责任,提出“建立和完善新型储能项目接网程序,向已经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提供接网服务”,规定了并网调试及运行管理中项目单位和电网企业应开展的工作,并特别强调了运行期间的相关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在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时,项目单位应及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采取退役措施。
(五)监测监督。监测监督部分共两条,提出了加强监测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水平,并要求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研究并定期公布新型储能发展规模、建设布局、调度运行等情况,引导新型储能项目科学合理的投资和建设。
(六)附则。附则部分共两条,一是明确《管理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二是提出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