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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印发《关于规范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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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4/27 23:21:16
近日,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实施《关于规范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厦门市运输发展中心汽车租赁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中仅有原则性规定,一直以来对于共享单车相关管理尚属空白。《意见》则对共享汽车的联合监管机制、行业准入条件等进行明确,对企业加强行业信息化监管、建立行业信用考核机制、落实属地管理等9各方面提出要求,以及加强承租人管理,进一步规范管理本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厦门共享汽车


1.从事共享汽车经营需在本市办理独立法人商事主体注册登记;

2.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并悬挂本市号牌,使用性质应登记为租赁;

3.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车辆类型为荷载人数为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并全部采用新能源乘用车;

4.车辆应安装符合有关标准并经本市备案、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和应急报警系统装置,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5.企业应向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县级以上交通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属地交通部门应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的,向企业颁发《福建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福建省租赁汽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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