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产业网

关于《上海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日期:2018/7/11 23:23:07
一、起草必要性

自2013年以来,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以下简称“分时租赁”)作为本市汽车租赁行业多种经营模式中的一类,其出现取得了社会上一定程度的认可。随着汽车租赁市场快速发展的趋势,有必要对分时租赁经营模式的行业定位、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等作进一步明确。因此,为规范本市分时租赁经营服务行为,有必要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本市促进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政策,结合行业实际编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的同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分时租赁


二、起草经过

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根据工作安排,结合当前本市分时租赁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市交通委就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进行了企业调研和行业贯彻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2017年11月,市交通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事宜。之后,又对文件内容进行了多次讨论和调整,并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形成最终的草案。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实施细则》共二十二条,主要从分时租赁模式的定义、发展原则、管理职责、基本要求等方面进行规定。相关条款的主要内容及说明具体如下:

(一)关于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分时租赁,是指经营者使用符合要求的小微型车辆,通过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技术手段,以分钟或小时为计价单位,租借给承租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一种经营模式。

(二)关于发展原则:分时租赁是综合交通体系中一种满足公众个性化出行需求的服务方式,本市分时租赁坚持统筹有序、安全为先、绿色环保和资源共享的发展原则。分时租赁车辆总量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控。

(三)关于车辆准入: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有关机动车租赁业务经营者相应当查验承租人身份的规定,为了与查验身份的职责定位相匹配,本市规定从事分时租赁经营活动的车辆除了需是9座及以下营业性小微型纯电动载客汽车,还应当安装人脸识别装置,以及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和应急报警装置。

(四)关于经营服务规范:分时租赁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查验并确保承租人与实际驾驶人身份一致;确保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五)关于承租人基本要求:承租人租赁车辆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及信息,且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一致,确保本人驾驶车辆。承租人不得在使用过程中将租赁车辆交由第三人驾驶,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六)关于承租人身份查验:承租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设置身份查验设施设备,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并在租赁合同中记录承租人有关身份证件和驾驶证等信息。租赁车辆应当交付给通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的,不得向其提供分时租赁服务。

(七)关于车辆管理:为确保安全,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通过运营人员日常巡检、车辆自检等方式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车辆应当交由生产厂商授权的具有专业维修资质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向承租人提供服务时机件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八)关于网络服务平台:分时租赁经营者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网络安全标准,具备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承租人可以利用网络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途径进行车辆预订、取还车和电子支付等。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网络服务平台上记录用户使用平台数据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予以备份。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应当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平台。

(九)关于动态调整: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大数据分析结果,对车辆进行动态布局和智能调度,实现不同时段内和不同区域间的车辆供需平衡。

(十)关于禁止跨区域经营:非本市注册登记的分时租赁车辆,不得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分时租赁业务。

(十一)关于行政处罚:违反租赁行业管理要求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分时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承租人提供服务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