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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共享汽车应审慎使用避免为事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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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9/5 14:53:55

“驾驶人流动性强,致使其易存侥幸心理,用户群体的年轻化也使得驾驶经验和赔偿能力不足。”9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情况时指出,共享汽车用户多为年轻群体,并就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问题向用户提出“审慎”建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


北京二中院选取近三年发生的33件全国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并进行了调研。

不少事故中,保险公司拒赔,驾驶人往往需承担巨额赔偿。该类案件中,保险公司拒赔事由主要为:共享汽车运营方对部分共享汽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而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改变使用用途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共享汽车司机存在逃逸、酒驾等违法行为时,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主张不予理赔。在上述不同免责事由下,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通常都由共享汽车司机自行承担,且数额巨大。

另一方面,车辆保险额度及免责条款问题争议较多。在共享汽车肇事类案件中常常涉及车辆保险额度和免责条款问题,车辆保险额度作为标的车辆的基本信息,一般会在分时租赁协议中列明,当保险额度能覆盖损害赔偿数额时,当事人对该条款一般无争议;但当保险额度不足时,关于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谁担责、租赁平台是否因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担责等问题较易引发争议。此外,租赁协议中的其他免责条款如贬值损失、折旧损失赔偿等问题亦容易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调研显示,由于共享汽车用户多为年轻群体,其中不乏在校学生,该类人群往往驾驶经验不足且没有经济基础,通过正确渠道理性处理交通事故的能力欠缺。此外,共享汽车具有随取随用随还的特性,交管部门不便监管,这也导致了部分租赁人心存侥幸,试图逃避责任。

针对上诉情况,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议共享汽车用户审慎检查车辆状况,避免为租赁平台过错“埋单”;审慎考察借用人资质,尽量避免将账号或本人解锁车辆出借他人;遵守交通法规,审慎驾驶、文明出行,避免因违法驾驶导致保险公司免赔,继而承担巨额经济赔偿;审慎阅读租赁服务合同条款,特别注意免责条款和车辆的投保情况;驾驶新手以共享汽车练手试驾需谨慎。